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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延续程序
  2005-11-28
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延续
项目编号: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采矿许可证》
许可收费情况:
  本许可属审核,不收费(市局审定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市局审定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综合科、矿产资源科
条件: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填写清楚、齐全;
  2.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具有经有资质单位编写并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认定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5.《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6.矿山企业应合法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7.具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
  8.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材料;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认定书》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缴费证明;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的证明;
  8. 有效期内的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准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 综合科、矿产资源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综合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矿产资源科。
  矿产资源科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综合科;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综合科。
  矿产资源科未按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综合科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综合科应在受理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 3个工作日内
二、初审
标准:(同受理条件)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当前和近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3、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按期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和接受监督检查。
  4、审查储量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并审查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否与申请的矿山规模、延续的服务年限相适应;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在有效期内;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与延续时限相同;
  7、申办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
  8、计划、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延续时限相同。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初审。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初审人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初审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初审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2、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初审人员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并填写审核流程表。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和审核材料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受理人员。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复审流程表,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审定(报送):
本审批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定(30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发放的文书、证件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将办理结果及相关资料转申办人。
将审批文书等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许可为审核,不收费
颁发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市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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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