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开采矿产资源许可--注销 项目编号: 许可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市局审定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综合科、矿产资源科 条件: 1.填写《采矿权注销申请书》说明注销理由; 2.交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具有经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4.关闭该矿山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4.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关闭该矿山的文件。 本岗位责任人: 综合科、矿产资源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综合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矿产资源科。 矿产资源科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综合科;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综合科。 矿产资源科未按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综合科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综合科应在受理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 3个工作日内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属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是否有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依据《关于处理政策性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23)) 4.是否提交了《停采或闭坑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依据《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全储发[1995]40号)第一条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发[1999]205号))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核,在审核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复审。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初审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流程表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经办人员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和审核材料进行复审。 1、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受理人员。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2、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复审流程表,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审定(报送): 本审批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定(20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发放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将办理结果及相关资料转申办人。 将审批文书等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