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
项目类别:服务类
项目编号:FWF-1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国有土地使用人;房山区。
办理条件:
1、属于本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时出示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说明。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审批→签约→告知与颁发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土地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3号
邮编:102488
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
联系电话:89356014
网上办理情况:无
监督电话:8935603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