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
项目类别及编号:服务类;FWS-4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办理对象及范围:国有土地使用人;房山区。
办理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原由房山分局办理;申请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地价款及其他费用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办理发证、抵押、销售、竣工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手续的申请(原件,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及各附件、附图(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盖公章);
3、已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项目,应提供转让登记表(复印件盖公章)及转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在备注栏添加合同号);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契税发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让方缴纳的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及出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在备注栏添加合同号);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契税发票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5、2005年1月1日前签订的出让合同并位于房山区项目的,应提交该项目房山区国土局或财政局出具的加盖局章的已全额缴清地价款、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证明(原件);
6、招牌挂项目需按合同约定提交与原用地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复印件盖公章)及由原土地方出具的补偿费和土地开发费已全额付清的证明(原件);
7、其他根据出让合同(或相关文件)约定应由开发单位提供的文件。
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发证、竣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出让合同为暂定地价的,需提供地价水平通知单(原件);
2、营业执照(有年检记录的,复印件盖公章)。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核→复审→审定→审批→告知与颁发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办理部门:土地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3号
邮编:102488
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
联系电话:89356014
网上办理情况:无
监督电话:8935603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