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关于某乡镇(某村)某年度某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受理条件: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是想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以及《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是想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4号)文件的精神:
A.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的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6、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7、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B.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的条件: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组件材料组成包括如下:
A.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文件;
2.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8.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9. 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区国土分局负责填报);
10.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备注:上述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提交一份原件)
B.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时:
1.申请人的建设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文件;
2.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3.项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及相关图件;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8.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9.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区国土分局负责填报);
10.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备注:上述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提交一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