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结果公示
  
  
公众服务
  
  
党群工作
  
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2007-07-19
办理结果:关于某乡镇某某等几人宅基地的批复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2、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报批组件材料包括: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如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则按转用手续及组件要求)。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2.村民个人建房家庭人口情况表。由村委会填写并加盖公章;

3.农村村民家庭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4.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5.乡镇政府审核意见报告书;

6.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7.地形图或现状图(需标注乡镇、村、农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积并加盖乡镇政府、土地利用现状管理部门两级公章);

8.村民建房占地规划选址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须出具,由城市规划部门盖公章出具。城市规划区外免)

9.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由土地部门规划科室出具)

10.村民建房占地四至及建筑平面图(需用红色笔标注四至范围、长宽尺寸并加盖乡镇政府、村两级公章);

11.公示证明材料(申请建房户名单在张榜公布五日后拍成照片,以村级为单位撰写公告1张)

12.其他材料,如退还旧宅协议书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

受理责任人:分局综合科、土地利用科经办人

  浏览次数:388
】【打印】【关闭
 
网站导航  |  网管信箱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