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受理条件:
1、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此类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审批,除此以外的项目全部由市局大厅受理)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方面,凡属于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中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中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等项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方面,凡属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公检法部门建设的侦察、审判楼(庭)等项目。
3、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涉及农转用和征地的,需先完成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报批组件材料包括: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填写《城镇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单位;项目立项、规划等前期情况及拆迁安置情况;建设内容、项目用途及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项目开竣工的计划与进度等);
(2)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单位与居民)、土地规划用途等);
(3)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理由。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委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和《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5、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蓝图3份);原规划用地范围内既有调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提交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意见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并标明划拨用地范围(三份);
6、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用地协议(原件)(利用自有土地的免,包括通过新征用土地后按划拨供地的)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复印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8、其他材料
新征建设用地提交市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