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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2007-07-19
办理结果: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

受理条件:

 1.临时用地属于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的;

 2.临时用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3.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4.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报批材料包括: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文件;

 2.原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3.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临时用地四至范围及面积钉桩材料;

 5.临时用地位置图;

 6.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定临时用地协议或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

7.用地单位关于临时用地现状及有关情况的情况(临时使用国有土地)

8.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9.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0.相关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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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