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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七、中外合资企业用地
  2007-07-19
办理结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受理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主要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外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用地。(《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2、用地范围内原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准文件;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7、其他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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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