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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八、外资企业用地报批手续
  2007-07-19
办理结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受理条件:

1、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的外资企业项目。

2、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外资项目,主要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
 3、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4、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6、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3、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
 4、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外资企业章程;
 6、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7、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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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