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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九、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权限内的批准)
  2007-07-19
办理结果:北京市土地开发用地批准书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3、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5、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7、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8、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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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