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北京市土地开发用地批准书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
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用地申请及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3、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5、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7、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8、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