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一、 受理:
条件(提交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申请);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 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评估报告光盘(磁盘)。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1、对备案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同提交的材料转审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条件:同受理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中止审查。将提交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清楚后,连同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标准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审查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查人员。
2、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审查人员意见一并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