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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流程
  2007-11-30

许可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一、     受理:

条件(提交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申请);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          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评估报告光盘(磁盘)。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1、对备案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同提交的材料转审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条件:同受理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中止审查。将提交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清楚后,连同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标准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审查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查人员。

2、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审查人员意见一并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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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