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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采矿权转让审核工作流程
  2007-11-30

审批层级:初审

许可依据:

国务院[1998]第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     受理:

条件(提交材料):

1、转让申请书(原件);

2、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 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复印件);

5、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复印件);

6、 采矿权转让所在地镇政府同意转让的意见(原件);

7、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另需副本复印件三份);

8、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同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科内复核及现场勘察:

条件:同受理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复核。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清楚后,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复核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1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复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核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复核人员。

2、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复核人员意见一并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制发初审意见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上报市局:

本审批项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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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