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层级:初审
许可依据:
国务院[1998]第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 受理:
条件(提交材料):
1、转让申请书(原件);
2、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3、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 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复印件);
5、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复印件);
6、 采矿权转让所在地镇政府同意转让的意见(原件);
7、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另需副本复印件三份);
8、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同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科内复核及现场勘察:
条件:同受理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复核。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清楚后,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复核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1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复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核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复核人员。
2、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复核人员意见一并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制发初审意见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上报市局:
本审批项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