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结果公示
  
  
公众服务
  
  
党群工作
  
当前位置 - 首页>>办事指南>>行政许可事项
勘查矿产资源许可工作流程
  2007-11-30

许可依据:

国务院[1998]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一、受理:

条件(提交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复印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同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科内复核及现场勘察:

条件:同受理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复核。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清楚后,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复核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1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复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核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复核人员。

2、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复核人员意见一并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四、制发勘查区块矿业权排他证明:          

时限:1个工作日。

  浏览次数:12076
】【打印】【关闭
 
网站导航  |  网管信箱  |  联系方式  |  版权申明

主办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房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