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层级:初审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京地(1999)129号)
5、《关于加强汉白玉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1999]130号)
一、受理:
条件(提交材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依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2、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报登记表》及《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申请登记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做好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找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80号))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委托书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有关文件。(依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4、申请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依据《关于矿泉水地热水职责分工的通知》(中遍办发[1998]14号)
(二)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除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1:10000比例尺)。(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依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第三第六第二款第五项)
5、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或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依据《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中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宗字[199]74号)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第十三条)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8、申请开采煤矿的企业应提交煤矿安全监查机构审查批准的〈XX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非煤企业应提交《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矿[2002]608号))
(三)采矿权变更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应提交的资料:
(1)变更申请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与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提交的资料要求相同。
(3)与采矿权申请提交的资料要求相同。
2、经依法批准转让(出让)采矿权的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变更申请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依法转让(出让)采矿权资料和审批资料。
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非因转让采矿权而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提交的资料:
(1)变更申请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四)采矿权延续
1、延续申请及《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或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储量核实情况报告。
3、有效期内的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计划、经贸、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准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五)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申请与《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采矿权注销地所在镇政府同意注销的意见(原件);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另需副本复印件三份);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并同申办材料转复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科内复核:
条件:同受理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中止复核。将申办材料需要补正的全部填写清楚后,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
2、对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复核意见并转审核人员审核。
3、对不符合标准的,复核人必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核人员审核。
时限:1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复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复核人员的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1、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在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复核人员。
2、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与复核人员意见一并按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制发初审意见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上报市局:
本审批项目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审定(40个工作日)。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