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14日批准《关于房山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的批复》(京政地〔2005〕第5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征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征地单位:北京房云盛玻璃钢有限公司; 征地项目:玻璃钢门窗生产基地; 土地用途:工业生产; 二、征用土地位置: 东至:坟庄村办企业南至:玉粟大街 西至:工业区路北至:坟庄村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沟镇坟庄村集体土地6.4822公顷(97.23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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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折合(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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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6.2319 |
9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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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0970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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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工矿用地 |
0.153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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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4822 |
97.23 |
四、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合计486.2万元。 五、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执行。 六、青苗和地上物依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补偿。 特此公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05年 11月 22日 |